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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两级法院处理宏铭实业建设工程结算纠纷

来源:     日期:2026/6/8 1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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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秘书长叶青(左)法律咨询专家黄榜忠(中)与走访宏铭实业公司

董事长孙远华介绍情况

重庆宏铭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6年,与湛江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建筑工程减合同》,约定湛江四建以固定包干价2274万元承建宏铭公司厂房一期工程FGH标段及新增的 F5、F6、F7、F8 工程,2016年6月30日竣工验收,按1万元/天计算延期损失。

合同实际履行中,由于湛江四建屡次拖欠工期,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工程被迫停工,宏铭公司除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还代付、垫付855.9万元,共计支付2355.9万元,工程延误205天才完结。

宏铭公司经多次催告湛江四建结算、补发票未果,于2017年6月诉至梁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湛江四建履行结算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损失205万元。湛江四建上诉后案件已发回重审。

宏铭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三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均为固定包干价,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作出了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总价进行结算,湛江四建返还超收款项75万余元(含代、垫付),承担延期赔偿205万元。梁平区法院2018年3月5日的判决是合法公正的。根据合同约定按总价包干结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而确定结算价格。

宏铭公司请求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呼吁法院依法审理。宏铭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三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均为双方认可的实际履行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无效之情形,均为合法有效。同时,涉案合同均约定按照固定包干价进行结算,并明确了合同价格的具体构成,不存在低于建筑工程最低成本价的情形。双方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补充中已对包干总价结构予以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没有再进行价格鉴定的必要。

协会查阅涉案判决书及证据材料后,2019年1月14日拟定《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重庆宏铭实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司纠纷事宜的函》,向梁平区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去函,建议两级法院依法公正重审,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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