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City Maintenance Enterprise Rights Association(缩写CQME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地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和热心为企业维权服务并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员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服务、协调、建言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经管人员依法治企本领和防范风险能力,为本市社会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司法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设置在: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4号,邮政编码:401147,电话号码:67086209,670862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会员企业内部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的法律保护意识;
(二)就会员企业所反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重大问题,专事专办,调查核实,提出服务建议意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三)开展有关企业权益问题和依法治企的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新闻媒体宣扬维权典型和披露侵权行为;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纠纷问题;
(七)支持和协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会员企业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
(八)承办主管机关交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适当发展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致力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关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五)个人会员须是自愿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的专业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常务理事)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每个会员均可作为会员代表,并通过会员代表行使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议事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编印的内部刊物和资料;
(五)可以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企业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协助调查;
(三)积极协助和支持本会开展有关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视情节和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处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经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的产生方式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理事、监事;
(六)决定荣誉会长;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九)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1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会长、驻会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
(三)没有法律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推举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人选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五)聘请本会顾问;
(六)推举荣誉会长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九)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十)提出理事会成员增补人选,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二)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五)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到期需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临时空缺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其中,第十五项职权须报理事会确认),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临时空缺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根据理事会提名推荐的监事、监事长候选人名单,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驻会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也可由一名驻会副会长兼任。
第四十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秘书长,并于该秘书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长与常务副会长意见不一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临时空缺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组织制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及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协调、处理协会同外部的重要关系和问题;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或秘书长暂时缺位时,由理事会确定常务副会长代理职责。本会应及时增补或调整人员,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
(二)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决定会员的吸收;
(三)审核秘书长所提出的工作计划;
(四)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五)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六)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七)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提名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应当自产生之日起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六节 办事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会员工作部、维权联络部、法律专家咨询服务部、《企业权益》编辑部五个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1.联系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2.管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事和本会财务、档案资料;
3.起草本会各种会议文件和承办会议筹备工作;
4.承办会员入会登记手续和收缴会费工作;
5.办理主管机关和本会领导交办事项。
(二)会员工作部
1.承担本会会员管理工作,负责新会员单位的发展和老会员单位的联系,不断巩固壮大协会会员队伍;
2.了解会员单位情况,反映会员企业呼声,帮助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3.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联谊活动,交流经验,增进友谊;
4.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关心的相关活动;
5.协助办公室催缴会费。
(三)维权联络部
1.做好与协会会员单位、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全市社会组织的联络、协调工作;
2. 接待处理来人、来信、来访,汇集整理信息资料;
3.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维权方面的专题调研,及之后的联络、协调和催办工作;
4. 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协会报送重要的时政、法律、经济、商务等信息;
5. 承担维权联席会秘书处工作。
(四)法律专家咨询服务部
1.为本会会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2.为在渝其他企业从优提供法律服务;
3.对重大疑难的法律问题采取专家“会诊”方法解决;
4.支持和协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
(五)《企业权益》编辑部
1.承办本会内部资料性刊物《企业权益》的编辑和印发工作;
2.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企业学法、用法;
3.宣传、交流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依法治企和企业维权的经验;
4.配合新闻媒体,宣扬维权典型,揭露侵权行为。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和企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购买;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召开各种会议;
(二)编印内部刊物、资料;
(三)办公和业务费用;
(四)协会组织活动的开支;
(五)工作人员工资、交通、福利、保险、奖金;
(六)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长办公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资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资助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资助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资助单位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时,由理事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换届财务审计或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二)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四)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